冠婚第五【原文】未冠不先婚;赘婿及养媳,未婚各不相见;洞房无戏谑声。子已冠,父节欲;子已婚,父绝欲。(五条○初夫道,次父道。) 【译白】儿子不到二十岁,没有举行冠礼以前,不要给他结婚;招赘女婿及童养媳在结婚前各不相见;夫妻结婚时,在洞房之中不要嬉戏调笑。 儿子年满二十后,父亲要节欲;儿子结婚后,父亲要绝欲。